2024新澳门原料网点站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(暂行)
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。根据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<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>的通知》(教财函〔2019〕105号)的规定和《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冀教财[2017]10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全日制专科在籍在校学生(以下简称学生)中特别优秀的学生。
第三条 本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。其基本申请条件为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二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四)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
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考核测评条件:
(一)勤奋学习,奋发向上。本专业年级排名前10%以内或获院三等奖学金以上(含院三等奖学金)者;
(二)综合测评成绩居班级前10%以内;
(三)本班级同学认同率达到70%以上;
(四)积极参加学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,主动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,表现突出,成绩显著;
(五)教学实践环节、技能竞赛成绩突出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:
(一)受到纪律处分者;
(二)有不良嗜好,生活铺张,抽烟、酗酒等超常消费者;
第六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(人民币)。各系获奖的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学校的指标,结合各系学生人数确定,并适当向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院系倾斜。
第七条 评审机构
(一)为加强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,专门成立以院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评审领导小组,负责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审核工作,并设立以学院学生处长为主任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工作的部署、组织、协调和各系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。
(二)各系成立学生国家奖学金、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考核评审工作领导小组,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奖学金、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。
(三)以班级为单位,在系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,成立以政治辅导员任组长,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,负责本班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工作。评议小组成立后,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。
第八条 评审程序
(一)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,实行等额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(二)每年9月30号前,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。
(三)本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对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考核(依据学院学生综合量化测评办法执行)的基础上产生。其具体程序为:公开评选办法-学生综合测评(评议)-系学生考核评审小组研究-系内公示(不少于5个工作日)-各系汇总整理后上报学生处-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进行民意调查-学生处将调查、评审结果上报院评审领导小组-院领导审定-学校公示(不少于5个工作日)-于10月20日前报教育厅审批。
(四)国家奖学金审定结果经教育厅审核,拨付资金到帐后,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同时还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,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,认真做好本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,确保本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。
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教财[2017]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,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,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,同时应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、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委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,造成不良影响的,按照法律、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,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的责任。
第十二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,一经核实,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,收回已发奖学金,并按《学生手册》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帐户,下学年使用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此前学校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